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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慈善总会  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05 10:32   作者:文萃   来源:

2018〕郴州市慈善总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之一

 

郴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经2012年3月9日郴州市慈善总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慈善公益事业,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开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郴州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郴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市内外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境外侨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驻郴机构)和有关团体(包括海外华人团体)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间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弱势群体,资助公益事业。

第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郴州市郴江路49号(原苏石路23号)市民政局院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郴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举办救灾、救济和其它有积极影响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创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慈善活动,多渠道筹措慈善资金;

(七)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组织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境内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八)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探索具有郴州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九)指导本会团体会员和各本市慈善组织的业务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慈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以上规定适用于市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各类机构、团体及外资驻郴机构等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向本会交纳会费或其他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业务部门正、副职务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举办专项募捐、义卖、义演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五)基金的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行政预算经费、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上年度救助总支出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审计,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2年3月9日郴州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郴州市慈善总会

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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